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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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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之间产权纠纷。这类纠纷双方都是村民,原宅基地使用人与房屋建设出资人的纠纷。有的村民早年出外谋生,旧屋地被亲属、宗亲或者同村村民重建、加建。对于这类的房屋拆迁权益的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处理原则是:房屋拆迁赔偿权益,谁出资谁受益。

2、继承、分家析产纠纷。这类纠纷比较多的是原黄贝岭村民出嫁女,回来要求对祖屋继承、分割,而黄贝岭村流行不成文的乡规习俗,祖业多传男不传女,因而兄弟姐们之间发生纷争。另一类是叔伯兄弟姐妹早年移居海外,回来与留守黄贝岭的叔伯兄弟姐妹争产。还有一种情况是,村民娶几房妻子的,丈夫去世后,众妻子儿女之间争产的。对这类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原则处理是: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无遗嘱的按继承法分配。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如果在村里按习俗摆酒行礼的,为众人周知承认的,也承认其地位,妻子可分配遗产。旧城改造拆迁法律服务

3、非村民与村民合作建房纠纷。这类纠纷是主要是在七、八十年代非村民与村民以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合作建房,或者非村民租用村民的宅基地建房,现出资人(非村民)要求拆迁赔偿权益归其所有而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处理原则是:房屋赔偿权益归村民,但村民应与出资方协商,作适当补偿,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规定,非村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与村民合作建房,或者租用宅基地建房,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和拆迁赔偿的权益。由于拆迁赔偿的权益远高于村民的补偿,非村民的期望值过高,这种纠纷很难调解。黄贝岭旧改出现过几宗这类纠纷,当非村民未能达到要求后,就做钉子户,采取过激的做法,拿煤气罐到房顶,声称被强拆,要同归于尽,在媒体大造舆论,后来非村民起诉到法院被驳回后,才与村民达成和解。

4、村民不满拆迁赔偿条件纠纷。这类纠纷是村民不满现有的拆迁赔偿条件,而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无法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纠纷。曾经有8户原村民作为拆迁钉子户僵持着,他们均居住在香港或者国外,不接受现有的赔偿条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要返还一块土地给他建房等。对于此类纠纷,股份公司及发展商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采取强拆行动,而是由村干部,政府派驻的工作组会同发展商逐户反复与其谈判协商,股份公司也曾经考虑过用法律途径,收回宅基地的办法解决,后来还是成功谈判协商解决了。旧城改造拆迁法律服务

5、房屋租赁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承租人要求赔偿装修、搬迁等损失形成的纠纷。对这类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处理原则是,按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起诉到法院。这种纠纷分两类情况:一是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出租人要适当补偿承租人的损失,大部分出租人采取免收一定期限租金,或者补偿现金给承租人等方式解决;二是租赁合同已到期的,承租人大多是要求赔偿装修费,不予赔偿。这类纠纷,承租人都会绕过出租人直接要求发展商赔偿,是想借拆迁之机从中捞好处。

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后,如确实无法调解的,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股份公司要求当事人双方签订《争议房产托管协议书》将争议的房产交由股份公司托管,双方当事人事前要确认争议房屋的查丈数据,股份公司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或者调解协议分配拆迁赔偿权益。旧城改造拆迁法律服务

在黄贝岭旧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有98宗,通过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48宗,不成功的24宗,起诉到法院的18宗,有9宗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起诉到法院的大部分是产权争议,小部分是继承、租赁纠纷。对于未经房地产部门登记确权房产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争议仍回到调解委员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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