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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 拆迁纠纷律师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负责民族复兴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拆迁纠纷律师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一切权利,不因国籍、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Z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拆迁纠纷律师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国家采取措施,引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拆迁纠纷律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青联、学生会、少先队等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涉嫌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举报、控告或者举报,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未成年人健康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营造良好、和谐、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a)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和安全;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代理未成年人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的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收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纵容、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违法行为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负他人的;

(五)纵容或者强迫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

(六)让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接触有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纸、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七)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商业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

(十)非法处置、挪用未成年人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未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消除造成触电、烧伤、跌倒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为儿童配备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提高户外安全防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因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看管的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严重传染病患者或者其他不适合的人临时照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工作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照顾;无正当理由,不得委托他人照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以及与未成年人生活的情感联系,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人:

(一)有性侵犯、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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