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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遇征收*停业 屡次要征收补偿不答复 | 拆迁纠纷律师

时间:2023-11-01     【转载】

一、案件回顾

      2007年,王女士(化名)租赁了吉林市某公司450平米的非住宅房屋,开办了幼儿园并办理了办学许可等证件。自成立以来,培育了适龄儿童近千名,办学质量优异,在当地小有名气。

     2017年7月,吉林市某区因化工厂扩建,需要对当地的区域进行整体搬迁,故作出了征收决定,王女士的幼儿园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因当地居民大部分已经搬走,王女士的幼儿园只能暂时停业。2020年3月,房屋产权单位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合计补偿200余万元,但未包括王女士幼儿园的停业损失、装修损失等。后王女士多次找到当地区政府、信访等部门,提出要求对因征收导致的停业损失、搬迁损失等问题给予补偿。但当地政府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正面答复。 拆迁纠纷律师


二、案件经过

2020年5月,王女士通过网络找到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李云峰律师,了解到李律师是主要办理房屋土地征收拆迁的专业律师,并从吉林市赶到长春进行咨询。李律师了解情况后,进行了详细解答。提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经营性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征收补偿”的案例。李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规定,征收方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将承租人列入补偿对象。但承租人确实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业等损失,客观上与征收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李女士可以向征收方提出相应的补偿。 拆迁纠纷律师

王女士根据李云峰律师的指导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女士系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为由,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一审败诉后,王女士又向李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又给予了详细的分析,指导当事人勇敢的提出上诉,并表示案件将来一定会等到胜诉的时刻。 拆迁纠纷律师

后王女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详细阐述了要求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等。后经过二审开庭审理,2021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区政府于三个月内履行征收补偿责任。

自此,案件历经两审程序,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三、办案要点

该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经营性承租人遇到征收是否可以要求征收补偿”的案例。根据吉林市地方性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用于经营的,可以要求停业损失等补偿,但承租人用于经营因征收导致的损失问题只能和出租人进行协商解决,即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相关的征收补偿问题,在吉林市是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律师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都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因征收必然共同都导致产生停业损失等问题。如果将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区别对待,可能导致类似的大量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不到保护,明显违反了公平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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