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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征地补偿新规

【问题】近日有村民咨询,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迟迟没有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且已经开工建设,请问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李云峰律师(长春市律师协会征收委员会委员)给予解答,根据2023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

根据上述规定,自发布征收土地后三个月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否则,不得强行占用土地。如果存在违法施工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或向人民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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