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044122122

文章
  • 文章
搜索

JILIN HOUSING LAND ACQUISITION LAWYERS NETWORK

首页 >> 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拆迁纠纷律师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拆迁纠纷律师

一章总则。

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素及相关因素的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处于无危险、无威胁状态,生物领域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拆迁纠纷律师

本法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预防和控制重大新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2)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4)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安全管理;

(5)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

(6)处理微生物抗性;

⑺防止生物恐怖主义袭击和抵御生物武器威胁;

(八)其他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安全,要贯彻国家整体安全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防范、分类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系,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物技术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技术人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提升创新驱动的生物技术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国家加强生物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支持参与生物技术交流合作和生物安全事件的国际救援,积极参与国际生物安全规则的研究和制定,促进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的完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宣传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高。拆迁纠纷律师

相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和员工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新闻媒体应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的宣传,通过舆论监督生物安全违法活动,增强公众维护生物安全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生物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十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审议协调,研究、制定和指导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及相关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协调和协调国家重大生物安全问题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的推进。

第十一条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农业和农村、科技、外交等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和判断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和推动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设立了一个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决策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生物安全技术咨询专家委员会,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咨询、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响应和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拆迁纠纷律师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和信息,定期组织生物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依法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

(1)通过风险监测或接收报告发现可能存在生物安全风险;

(二)为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制定和调整与生物安全有关的名录或清单;

(三)发生重大新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及生物安全的事件;

(四)其他需要调查评估的情况。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应向国家生物安全信息平台提交生物安全数据、资料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国家生物安全总体情况、重大生物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重大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布;其他生物安全信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目录和名录体系。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生物安全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公布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材料、设备、技术、活动、重要生物资源数据、传染病、动植物疾病、外来入侵物种的清单或者名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生物安全领域的相关标准。

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不同领域生物安全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健全生物安全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生物领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和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调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件后恢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依法参与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追溯制度。发生重大新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和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事件时,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调查,追查源头,确定事件性质,综合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首次入境或者暂停入境后恢复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高风险生物因子建立国家准入制度。

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出境人员、运输工具、容器、货物、物品、包装材料和压舱水排放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

海关应当依法处置出入境和过境过程中发现的生物安全风险。被评估为高风险生物安全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吉林房屋土地征收拆迁律师网

联系我们

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7398号水文化生态园1号楼

15044122122 / 13039343002

913145863@qq.com

周一~周日:9:00AM - 6PM

添加微信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