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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 拆迁纠纷律师一章总则。 规则一。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规则二。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规则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拆迁纠纷律师 第4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5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国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8条 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分开经营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开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拆迁纠纷律师 第9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10条 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有义务按照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1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除外。 第12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是以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利益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 第13条 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和保险人可同意在合同的有效性上附加条件或条款。 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1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16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的,消灭。合同成立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申请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拆迁纠纷律师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本条款无效。 第18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人寿保险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三)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免责;(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额。(七)保险费及支付方式;(八)保险赔偿或支付方式;(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0)合同订立的年、月、日。申请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其他与保险有关的事项。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有权主张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高限额。 第19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依法免除保险人义务或者加重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20条 申请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发生变更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具同意书,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 第2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未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22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可以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实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期限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费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24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