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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拆迁纠纷律师

为依法处罚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采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以下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的项规定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社长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联系,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拆迁纠纷律师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破产案件审理中申报捏造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检查、拘留、冻结财产的优先权、保证物权的;

(七)单方面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根据捏造事实制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捏造事实对执行目标提出异议,申请参加财产分配的,是刑法第307条之一的项规定的以捏造事实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项规定的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制定裁判文件,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制定捏造事实制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

(四)多次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解释第二条情况,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况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信誉的;

(三)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件确定的财产支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四)他人债权无法实现,金额达百万元以上的;拆迁纠纷律师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金额达十万元以上的;

(六)他人不执行人民法院捏造事实的判决、裁定,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逃避合法债务,构成欺诈罪,侵犯职务罪,拒绝判决、判决、贪污罪等犯罪,根据处罚重的规定判决重罚。

第五条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前三种行为的,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徒劳审判罪、执行审判、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根据处罚重的规定判定重罚。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者与他人共谋,代理人提出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出虚假证言,发行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前三种行为的,根据共同犯罪的规定作出定罪处罚的同时,构成妨碍作证罪,破坏、伪造证据罪等犯罪

第七条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一款行为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定罪处罚,对单位进行处罚。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行为人为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悔改,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撤销赃物,撤销赔偿,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说明所谓的裁判文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决、调停书、支付命令等文件。

第12条说明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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