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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拆迁纠纷律师

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法》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区、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2019〕42号)和人民法院发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验方案》(法2020),结合工作实际,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简化试验方案》。现在把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拆迁纠纷律师

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5日。

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分流改革试点实施方法。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复杂分流、轻重分离、快速分离,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性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复杂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试点法院应根据本方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进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合理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和司法需求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建立特邀调停名单,根据规定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停组织和特邀调停员,管理名单。

第三条经人民调停委员会、特邀调停组织或特邀调停员调停达成民事调停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调停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拆迁纠纷律师

第四条司法确认案根据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

(一)委托调停的,由委托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停委员会或特别邀请调停组织调停的,由调停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当事人选择特别邀请调停人员调停的,由调停协议缔结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专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论少的简单金钱支付类案件,目标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一审Z终审查。

目标金额超出定金规定,但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支付类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通知审理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认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评价、鉴定或诉前评价、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失踪的纠纷

(五)其他不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七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人民法院通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但一般不超过7天。

当事人明确表示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7天。

第八条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根据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少当事人的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判程序的限制,必须直接围绕诉讼请求和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一次开庭审查,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

第九条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根据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件,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易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通知等内容。

对于案件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在法庭上作出裁判,说明裁判理由。在法院审判的案件中,审判过程中通过审判录像和审判录像完全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审判文件时可以不明确审判理由。

第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现以下情况之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裁定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案件目标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方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增加当事人,案件目标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拆迁纠纷律师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鉴定、评价、审计的;

(六)其他不应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中发现案件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小额诉讼程序转变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实有必要的除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事实不再提出证据、质量证明。

四、完善简易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如需公告送达,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方法简化审判程序,但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答辩、举证、质量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通过庭前会议或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验证、权利义务通知、审判纪律宣布的,开庭时不再重复

(二)庭前会议记录中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不再提出证据、质量证明

(三)审判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和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以下方法简化审判文件

(一)能够概括事件的固定要素时,可以根据事件要素明确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和审判结果

(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事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少的,审判文件只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单审判理由、审判依据和审判主文。

简化后的裁判文应包括诉讼费用负担、通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日起三个月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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