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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拆迁纠纷律师

为依法处罚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事件工作的实际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8项罪名:(1)非国家职工贿赂罪(刑法第163条)(2)对非国家职工贿赂罪(刑法第100条)。

六十四条)(三)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四)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五)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六)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七)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八)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一百六十三条,一百条。

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部门包括事业部门、社会团体、村委、居委、村民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组织体育比赛、文艺公演或其他正当活动的组织委员会、采购委员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有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员工,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公司的非国有员工。拆迁纠纷律师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卖方财物或非法收取卖方财物,为卖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职工,有定金行为,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职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处方职务方便,以各种名义非法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者的财产,为医药产品销售者寻求。拆迁纠纷律师

盈利,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卖方财产或非法接受卖方财产,为卖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定金行为,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接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人员的财产,为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人员谋取利益,金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处罚。

六、依法成立的评价委员会、竞争谈判采购中的谈判组、谈判采购中的谈判组的成员、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价和采购活动中,要求他人财产或非法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

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委、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组、谈判采购中的谈判组中国家机关或其他国有机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受到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金钱可以计算金额的财产利益,如房屋装修、含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行费用等。具体的金额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基准。

八、收银行卡的,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存款金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金额。使用银行卡偿还的,给银行卡的一方承担偿还责任的,偿还额也必须认定为受贿额。

九、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法、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要求对方提供违法、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帮助或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产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处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区分贿赂和赠与的界限。主要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财产交易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戚朋友关系和历史交往的情况和程度(2)财产交易的价值(3)财产交易的原因、时机和方式,提供财产对接受者是否有职务委托(4)接受者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者寻求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接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依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拆迁纠纷律师

(1)利用国家职工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职工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职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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